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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一对一服务

来源: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5-06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在线咨询服务,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情况十分常见。很多人工程都完工了但是工程款却迟迟无法结清,有人咨询宏景法律咨询中心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宏景法律咨询中心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勘察工作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我国法律对于勘察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建筑法》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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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12条、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升级或降级。

 

四、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建设方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工程建设项目能够科学、合理地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某些国家投资的、大型的建筑工程,规定实行强制监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方可以选择自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也是一项技术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此国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施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建筑法》31条规定,实施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12条、13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由等级管理部门予以降级或升级。此外,《建筑法》还对监理单位规定了几项执业要求,即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除外)应当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 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宏景法律咨询中心也提供法律在线咨询服务,提供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标签: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筑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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